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同意,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办法。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则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进步至84%。
二、其他事项依照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文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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